2008-07-16 08:18:13 作者: 来源: 互联网
申报停征养路费协议书
甲方:(征稽机构)
乙方:
住所地址: 电 话:
依据交通部等四部委联合颁布的《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》,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公路养路费停征(以下简称报停)。经双方协商,达成如下协议:
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办理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养路费停征手续(附车辆明细:车牌号、车辆类型,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或机动车所有人签字)。
第二条 乙方保证:报停机动车在停征养路费期间不偷驶;如违规上路偷驶的,自被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申办该机动车养路费停征;累计被发现2次的,自被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申办该机动车养路费停征;累计被发现3次的,今后不再办理该机动车申报养路费停征。
第三条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。
第四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,双方各留存一份。
甲 方(公章): 乙方(签章):
法定代表人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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